我国死刑案件陪审团制度的构建
张明;崔佩玲;
摘要(Abstract):
死刑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处罚,它的正确适用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以及司法的民主。从司法的民主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裁判的准确适用、裁判公信力的提高可得出我国死刑案件实行陪审团审判的必要性;从陪审团审判的成本承担、文化土壤、制度环境来看,我国死刑案件实行陪审团审判具有可行性;我国死刑案件陪审团审判制度可从陪审员的资格与遴选、陪审团评议和表决、陪审团审结案件的上诉程序等方面进行构建。
关键词(KeyWords): 死刑案件;民众参与;陪审制;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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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明;崔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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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从1978年到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3645亿元增长到24.95万亿元,年均实际增长9.8%,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长率的3倍多,我国经济总量上升为世界第四。参见:胡锦涛“:30年来我们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取得伟大成就”,2008-12-18,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8540502.html
- ①其内容特征可以表述如下:按照英美式陪审制的选任方式,从公民登记簿中随机抽取候选人、根据忌避制度的规范确定审判员,再按照德法式参审制的决定方式,承认审判员基本上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地位和权限,即审判员和职业法官共同作出有罪无罪的判断并衡量和科处相应的刑罚。参见陈光中.21世纪初域外刑事诉讼立法之鸟瞰[A].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
- ②例如:英国1974年的《陪审团法》规定,18周岁至70周岁,在英国已居住五年以上且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均有担任陪审员的资格;精神病类人员,触犯刑律的人员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职责不兼容。美国联邦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可用英语交流的美国公民可担任联邦法院的陪审员,但身体极度衰弱、精神不健全、被控刑事犯罪或被宣判重罪且未恢复民事权利的个人无权担任陪审员。日本裁判员的条件是:必须具有在法院管辖区域内的众议院议员选举者,即年满25周岁者。不能担任裁判员的事由是: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不能担任一般公务员的人;初中未毕业的(不包括同等学者);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因身心疾患不能履行裁判员职务的。参见Gobert,JamesJand WalterE.Jordan.Jury selection:the Law Art and science of Selecting a Jury,2 edition,ColoradoSprings,Colo.:ShePard's-McGraw-Hill,1990,P155-156.张凌.日本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裁判员制度[A].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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