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
王瑜;曹晓路;
摘要(Abstract):
目前我国尚缺一部正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来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现行监管法律体系混乱、监管部门权责不清、缺乏行业自律。借鉴金融危机后美英两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改革法案,同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身的发展现状。从我国现有相关立法的角度入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理念、监管主体以及监管内容等问题做些分析。
关键词(KeyWords):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改革;监管构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瑜;曹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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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98年,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成思危代表民建中央提交《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这就是后来被认为引发一场高科技产业新高潮的“一号提案”。
- (2)2013年03月19日,深圳一起罕见的PE诈骗案被警方破获,全国2000多名投资者高达3.6亿元的资金集体被骗的经历也随之曝光。除了巨额资金外,与以往普通的私募诈骗案不同的是,这家私募基金坐落于打造深圳私募中心的私募产业集聚园区,合法注册并经过层层审批,因而轻易取得了不少投资者的信任。
- (1)红筹上市是指中国公司主要运营资产和业务虽在中国境内,但间接以注册在境外离岸法域(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的离岸公司名义而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 (2)信托型私募基金是指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现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