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物权化制度构建
赖丽华;
摘要(Abstract):
中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旨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但现行法律框架中,农村土地经营权只是没有对世效力的债权,无法有效对抗第三人侵权,并面临承包权人违约的风险,阻碍农村土地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为此,必须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与承包权并列的物权,对土地经营权单独发证。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必须进行变更登记。进行了登记变更的经营权流转是物权的流转,未进行登记的只产生债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KeyWords): 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物权化;农地流转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优化乡村治理的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编号:14BSH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赖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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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德)权利上用益权的设立不过就是权利的部分转让(用益之分割:赫克语)[A].鲍尔,施蒂尔纳,申卫星,王洪亮.德国物权法(下册)[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 [2]叶兴庆.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过去与未来[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6).
- [3]刘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J].现代法学,2007,(2).
- [4]蔡立东,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J].法学研究,2015,(3).
- [5]姚昭杰.物权变动中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以预告登记为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4,(4)
-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将农户的承包权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更好地与土地经营权区分,本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为土地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