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退出的理论检视与制度构建
李鑫;
摘要(Abstract):
员额法官退出指的是员额法官因审判质效未达标、严重违反法官职业伦理、身体或精神状态出现严重问题、晋升或调离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审判工作,经相关权力主体审查并批准,失去审判的岗位和资格的过程。员额法官退出制度的主要功能预设是实现员额的动态管理、为员额法官提供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履职保障、维护员额法官的权威等。员额法官退出应由其所在法院制作法官业绩报告,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由省级员额法官统筹管理部门报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审查,最终由相应级别人大常委会批准退出。员额法官退出制度实施后,还应建立员额法官评鉴、员额法官职业转换和分流、被退出员额法官权利救济等相关制度予以配套和保障。
关键词(KeyWords): 员额法官;退出员额;法官评鉴;职业转换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中心项目“员额制实施后法官管理制度改革与适配研究”(JCSF2017-15);; 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研究课题“司法员额制配套制度与机制研究”(sculaw0308)
作者(Author):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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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参见陶杨、赫欣:《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基于A省B市C区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实证分析》,《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期。
- (3)相关情况参见时婷婷:《江苏出台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6月10日第4版。
- (1)相关研究参见林国强:《员额检察官单方退出需解决好三个问题》,《人民检察》2016年第23期。
- (2)相关研究参见兰荣杰:《法官该什么时候退休》,《方圆》2016年第10期;刘风景:《法官退休年龄的省思与再定》,《学术交流》2017年第1期;谭世贵、王佳:《我国法官退休制度的初步研究》,《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