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的误区
莫江平
摘要(Abstract):
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长期以来,理论上对这项权利的研究不够广泛和深入,其主要表现为存在两个误区:一是“主体统一”的误区,二是客体范围狭窄的误区,从而使法律实践和社会实践遭遇难解之惑。特别是由于客体的局限性,致使学界视野几乎滞留在了选举国家权力机关这个范围,忽视了对其他公共职务选举的研究,也使得人们对选举权的认识多半局限于我国《选举法》的范围。本文旨在对选举权的误识予以廓清,重新诠释选举权。为此,提出了“宪法性选举权”和“普通法性选举权”的概念,希望凭此纠正理论上存在的偏差,并为实践中解决类似问题指明方向。
关键词(KeyWords): 选举权;选举权主体;选举权客体;宪法性选举权;普通法性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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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莫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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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0条第2项.
- ②参阅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2、3项。
- ③参阅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0条、第97条第1款。
- ①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6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故16岁公民可以成为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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