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改革的融贯性思考——以刑事和解与量刑改革为例
周长军;
摘要(Abstract):
冲突和困境的防范要求,刑事司法改革举措的提出和推行都必须进行融贯性的思考。文章拟以刑事和解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关系处理为例就此展开研讨。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司法;刑事和解;量刑改革;恢复性司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成长基金项目“恢复性司法理论对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可能意义”(10000065911222)的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周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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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实践中,法院常常把零上诉率、零抗诉率、零信访率作为其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参见:“和谐司法,案结事了”,《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16日。
- ①德国的许多调解机构中都设有“被害人基金”,当加害人无钱支付赔偿时,可从基金中获得无息贷款,然后再通过社区劳动偿还。参见王晓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 [1]周长军,于改之.恢复性司法:法理及其实践展开[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70-73.
- [2]王斗斗.调解成人民法院最重要司法符号[N].法制日报,2009-08-24.
- [3]宋英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09,(3).
- [4]王晓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6,120.